人死后银行贷款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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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丈夫死后银行留200万元债务”的新闻引发热议。该报道称,田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后,银行接连打来十几个电话催债,这让她颇为意外。而银行方面称,由于没有配偶签个字,该笔贷款仍需要继续履行。

死人生的债务,按理说与死人无关,银行为何还继续追债?这涉及到死人的债务继承问题。所谓债务继承,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且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家庭生活。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同签名确认所负债务;二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四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其他情形,如企业借贷等,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自然与家庭成员无关。

而本案,虽然田女士丈夫所负债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装修,但仅凭此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常理上讲,装修本可用于共同生活,不可说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况且田女士与死者并无共同经营之事实,其更没有在借据上签字,故对该债务无需承担。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各占50%。在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后,对另一方可在其承担债务金额范围内,请求追偿。如果债务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而其他共同当事人不知情的,其他共同当事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该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其应承担的债务,在继承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予以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可不再偿还。本案银行如果没有提交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应按照一般保证原则,要求田女士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得直接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更不能直接要求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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