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阳台雨搭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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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你所说的“开放阳台”属于什么性质? 严格地说,商品房的阳台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小阳台,也叫凹阳台、凹廊;另一类是大阳台或凸阳台。小阳台和大阳台是开发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划分出来的一个名词。 在这个规范的附录B.0.2中,对这两者的规定是这样的(见下图): 小阳台,指建筑物凸出外墙的台面且由底至顶的挑窗、挑廊。 大阳台则是指由墙体支撑且封闭或有围护结构(栏板)的室外空间。

一般来说,大阳台都是封闭式的,而小阳台往往做成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也就是可以安装玻璃门,或者安装窗帘。 如果题主说的确实是阳台,那么,根据上面的描述,我们基本可以判定,如果是凹阳台,则是可以封闭的,也就是说应该是大阳台而不是小阳台了。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不属于违建。 但是,如果题主说的是封闭式的飘窗,那另当别论——因为这种飘窗是不能拆除的,所以不能算是阳台!至于能否做雨棚,则要具体看当地的管理政策了。 关于这个问题,北京有一个判例值得参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飘窗的认定与处理是这样写的: “经查,涉案房屋为住宅,双方均确认该房共有两处飘窗……其中南侧一处为一封闭的飘窗,其下方有通往室外的台阶以及平台,东侧和西侧各有向外伸展的栏杆和立柱。被告主张此处飘窗并非建筑物的正常窗户,而是业主为了扩大使用面积自行加装而成的,故在建设时并没有规划许可,原告亦未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装修的相关资料证明对该处飘窗的改造具有合法依据。” 法院也是将飘窗认定为露台,同时认为没有提供合法的施工手续,属违章建筑。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上诉时所做的终审裁定则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于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被诉限期拆违通知书及附图,用以证明被诉限拆通知所认定的违章建筑物系包括飘窗在内的一间房。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可信,符合法定形式,能够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可见,从现有情况来看,北京的飘窗还是应当作为露台来处理的。当然,由于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其他地区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同,建议最好咨询当地的城管部门为宜。

宋巍宋巍优质答主

不犯法,但是物业可以以此为由阻止你搭建,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采光和通风等等。 另外,一般情况如果雨棚是直接覆盖到楼下的窗户上的是属于违章建筑(当然这个可能有些牵强);如果是做在窗户外面的平台上的话就不算违章建筑了! 所以还是要看具体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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