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什么法系?
美国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称英美法系。它不仅为英美各国所采用,而且也影响了日本和许多亚非拉国家。大陆法系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核心发展起来的,也叫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德国法系,主要在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拉美、中东和北非的一些国家实行。
这两个法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判例的地位如何。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它们把法典看作是法律的唯一的、 exhausting的渊源。法官判案时遇到法典没有规定的问题,就要从法典条文及法律目的等概括出一般的法律原则进行判决。这样的判决由于不是法律规定的,只对本案有效,对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没有法律效力。英美法系情况恰恰相反。他们的法律首先表现为判例。判例被认为是发展的活的法律,谁也不能随意加以改动。当法官判案遇到没有先例的案件时,判的这个案子就成为新的判例。判例多,条文就无须多,所以法律一般不像大陆法系那样采取法典的形式,而只是把单行条例、最高立法机关的决议等汇编成册,以“法规”的形式出现。
尽管这两个法系存在很大差别,但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法律。随着经济,特别是对外经济联系的日益扩大,两个法系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