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资产影响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据此,房屋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均应依法予以补偿。
企业房屋的账面资产与房屋征收补偿中所要补偿的是不同的,企业房屋的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是房屋征收造成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依法给予补偿。同时,房屋征收补偿一般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而企业中的流动资产也主要是针对企业,因此,流动资产一般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规定确定了房屋价值补偿中对于资产价值补偿的标准,即只能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市场价值补偿,而不能按照其他时间的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