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合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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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有区别吗? 这两个概念经常容易混。从法律意义上,两者有不同之处。但现实中更多的是混淆。 我们首先看一下《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资”含义。该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资是指中国投资者和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出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据此,可以认为“合资”是有中国投资主体的,即合资一方必须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在出资上,合资各方认缴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我们再来看《公司法》中的“合营”含义。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营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营”是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它不要求必须有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设立,而且不要求合营各方实际缴纳同等数额的投资,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合营企业投资比例的问题。 但《公司法》也规定了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两个以上股东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就是说,对于外资企业来说,既可以采取合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合资的形式。

那么,合营与合资有何区别呢? 从法律意义上讲,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一方可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如果允许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收购自己的股份而使对方成为唯一的股东,则这种类型的企业就是合营;如果不允许任何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份,或者即使允许,双方都有权拒绝被对方收购自己的股份,那么就属于合资了。

在实践中,由于中外双方的投资者都希望自己能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因为大股东享受更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合营企业与合资企业都是指同一个法律实体——因为无法区分二者之间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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