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贷款有返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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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贷款是近20年逐渐兴起的汽车消费模式,它由汽车经销商发起,最终经过金融公司投放资金给购车者,以购车者拥有汽车所有权为前提,每月偿归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先购车,后付款”的买车方式,由于购车者首付最低可三成,并且每月的还款金额较少,所以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是现在汽车金融贷款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

案例一则:

2019年4月28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金融消费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赵某需要为由,向赵某借用汽车使用,后赵某通过汽车金融消费贷款购买该车辆,并支付相关费用,但该汽车属于被告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至今未归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贷款45616.98元并支付利息。

2016年5月,原告通过二手车交易从被告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购得该品牌汽车一辆。同年8月,原告为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与第三人大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告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77500元(其中购车款67700元,经销商佣金及保证金9800元),抵押物为该汽车,贷款期限为24个月,按月还款。银行发放贷款后,因原告仅还款6期,尚欠贷款本金45616.98元及利息未还,第三人大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将原告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大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贷款45616.98元及应付复利、罚息(计算方式见《贷款合同》);若原告未按时还款,则以诉讼方式向原告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违约金由被告承担。

之后,原告向第三人大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贷款本息45616.98元的义务,同时支付诉讼费137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632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代偿款并支付利息,均未果,遂成讼。

法院判决: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赵某代偿款45616.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5616.98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二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赵某有权就未履行还款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案例就是一起汽车金融贷款纠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多多注意。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汽车金融消费看似给了消费者便利的车贷方式,但是这其中却隐藏着巨大的陷阱,汽车金融的贷款不仅费尽周折,而且还会造成购车者多花钱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进行汽车金融贷款购车前,一定要慎重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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