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现代儿童观?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现代儿童观,是关于“儿童”的定义: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这一定义具有下列特点:
1、它不强调儿童的年龄特征,而是关注于儿童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儿童的劳动力状态;
2、它把儿童与成年人在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定义的主要依据,而无视其智力、精神和道德发展水平的差异;
3、它以人的性别作为定义的依据之一,认为儿童系指所有18岁以下的男童女童。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定义是联合国有关机构为制定普遍性文件而进行的界说,这种普遍性文件旨在为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的具体情况留下必要的空间。这一定义的第三特点(即关注儿童及青少年性别之分)可能引起某些国家的反感或不适。事实上,许多国家在承认保护妇女的权利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儿童的性别区别对待。但是,如果进行纵向比较,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这些国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确实已经大有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