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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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过手证券:所谓过手证券是指把诸如住宅抵押贷款之类的各种收益证券汇集起来,然后发行证券凭证。持证者所得收益是根据该证券所依据的抵押证券的收入,按其所持证券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发行过手证券是为了避免所得税和销售证券时的印花税,而不是为了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持过手证券者获得的收益要缴所德税。因此,过手证券一般为免税证券,由非盈利机构发行。

(2)转付证券:转付证券与过手证券在证券化资产基础上获得收益的形成过程极为相似。但转付证券需要承付者,由承付者的盈利来支付报酬,与过手证券直接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支付报酬有着很大不同。承付者的盈利一般来自扣除证券化资产利息后的“息差”,以及证券发行时的“溢价”。转付证券多为收益有保证的盈利性机构发行的应税证券。因此,在转付证券的承付者和投资人之间需要一个“破产隔离”的法律隔离层,从而实现发行者的债务和资产与证券化资产之间的隔离,以保证即便发行者破产,证券化资产收益仍可以用于支付证券的本息。同时,由于转付证券有较高的信用,因此可以以较低的利率成本发行。转付证券的融资成本小于资产证券化前的成本。

(3)转付协议:转付协议是一种在协议双方之间通过转移信贷或应收帐款达到融资目的的协议。根据转付协议的要求,应收款的所有人把应收帐款卖给承付人,从承付人处获得现金来为新的应收款融资。这些应收帐款由承付人转付给承付协议的持有人,该持有人根据协议的条款取得转付的息差收益。与转付证券一样,转付协议的收益方与应收款的所有人要实行“破产隔离”,并以应收帐款作为支持来对协议双方提供保证。应收款的所有人负责应收款的收款工作,并对收款进行转付。在转付协议中,承付的双方是私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双方不必是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详细说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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