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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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事业捐赠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益、非盈利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

1.接受的其他捐赠;

2.所开展的活动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包括物资捐赠、有偿服务收入、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1.直接向受益人发生的捐赠支出;

2.以购货或服务等名义收取的款项,但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不属于本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的款额。 同时,该办法对公益团体的征税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对公益团体提供的劳务,原则上不得征收营业税,但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项劳务的除外。

二、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有纳税义务和应代扣代缴税款行为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证书,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其复印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除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还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注册号证明;

(三)办理涉税审批。纳税人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五、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取消纳税人享有的免税、减税等各项优惠资格,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可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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