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玺案情近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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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到现在来看,真的是一波神奇的操作。 先说结果吧——李阳和杨秀娟离婚成功; 李阳净身出户,名下财产全部给到杨秀娟; 杨秀娟返还1700多万给李阳; 李阳支付抚养费一个月一万五直到女儿十八岁; 李阳需支付律师费25万,杨秀娟支付司法鉴定费1.81万元。

再来回顾下案情: 李阳跟杨秀娟结婚五年,育有一女。婚前李阳买过一套房产,婚后加上杨秀娟的名字。结婚后李阳用婚后的收入再购置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李阳个人名下。双方婚后经济独立。

去年李阳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李阳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所以判决不予离婚。 李阳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 与此同时,李阳的代理律师发函给法院要求调取女方婚外情的证据(李阳认为杨秀娟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是法院并未调查杨秀娟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证据。 于是在二审时,李阳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请求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案涉房屋来源及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逃税、漏税情况或者违法情节。以及向公安机关调取杨秀娟与林某某之间涉嫌嫖娼或重婚犯罪的证据材料。

对于李阳提出的上述申请,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不予准许。 但!是!二审法院以“夫妻双方本应相互信任和支持……”为由,驳回了李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那么问题就来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阳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调取对方出轨的证据,该行为合法有据。且即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证据材料应当由公安调证,也因该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情形,故应当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李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请,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此,当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无法改正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时,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都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和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综上,虽然本案中李阳不能提供证明杨秀娟婚外情的证据,但是并不能排除杨秀娟存在婚外情的可能。同时,因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则李阳以个人名义购入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由于缺乏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律制度安排,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合理推定原告所称的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并以此为前提处理相应的财产纠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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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是有发言权的。 事情是这样的…… 在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应诉。当时被告方律师还当庭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答辩意见(详见判决书)。 我当场义愤填膺地说:如果法院连当事人的房屋是唯一的都不相信的话,那以后当事人要主张什么权利都不用信了!因为,法官在判决书中可以这么说“被告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样就可以了结本案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地增加一个证据的要求呢!? 这话一出口,全场都静了一瞬。

然后主审法官说:嗯好,我就依你的意思去审查他。 他这话的意思就是说,他是认可我的说法的,但是他会私下去查一下是否属实。 所以,最终法庭还是支持了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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