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面积超多少不算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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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摊面积的界定,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标准,以北京为例: 1、多层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管理范围 多层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合计为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尚余面积部分为公用建筑面积。

(二)多层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底层作为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2、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

3、自动扶梯、室外楼梯和设备平台;

4、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地下室和底层车库;

5、独立烟囱、水池、水泵房、汽车库、杂物房等;

6、其他应归为公共建筑空间的房屋或场所。

2、高层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高层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除计算公式外,还应根据其专用部位的不同类型,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摊:

(一)成套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应付公用面积的建筑面积之和乘以系数。付公用面积的建筑面积之和×系数=成套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

1、公有住房(即原产权单位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与原商品房相同。

2、在产权份额方面:公有住房按照产权人的出资比例确定各自对共有建筑面积部分的权益。

(二)非成套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三)高层商品住宅的公用建筑面积可按套内建筑面积的8%—20%的比例确定。

上述公式中系数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市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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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2.5平方米”是关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是认定是否构成阳台的条件或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下列条件的房间,就是阳台:

①有围护结构(如门窗);

②有上盖且封闭;

③不采用封闭的玻璃门或无顶的敞开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

④在房屋建筑中用于供人们进行户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等功能的场所叫作阳台,而厨房或厕所属于非居住空间不能算做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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