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得保单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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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聊聊保险抵押贷款的事情,很多人可能都知道,有些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可以贷款的保险,名字叫随心保半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享受最低10%的意外伤害保障,并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凭医院书面证明及保险公司所指定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书申请贷款。那么,这份保险能不能用来贷款呢?

今天遇到个事情跟大家聊聊,前几天一个朋友来申请这份保险,被告知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购买,结果资料提交之后一直没有通过,后来问其原因,回复称被保人的资质不符合,后面追问了具体内容,答复是年龄超过了21岁,无法购买:),其实这个在购买之前是完全可以预见的问题,不过让我比较好奇的还是贷款,之前也从来没有想过用保险来贷款,保险是上了,但是能不能贷款呢?

先来看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3.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一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发且经过一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往目的地,身故保险金给付范围:

被保险人身故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起始之日一个月内因交通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附加险种的累计责任准备金。

这里提到了两个内容,一个是一个月内因交通事故身故,一个是除交通事故外身故,在理解上述规定之前,我们不妨再来读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概念: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下列方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20%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30%责任。

上面说了那么多,就想告诉大家,这里的交通事故应当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即是由于机动车的责任引起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碾压或者刮擦等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而本案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伤并非由交通事故引起,不能获得事故保险金的赔付。

然后我们来看3.3 保险责任起始日,本合同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后起保。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计算第一个保证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先履行缴纳首期保险费的义务,不然合同是不成立的。

3.4 保证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个月,包括180天犹豫期。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通过对应的保险费缴纳渠道办理退保。

3.5 保险费缴纳,保险合同成立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被保险人应当分别于保险费缴纳时间段内,一次或多次缴纳除定金外的全部保费。保险费缴纳方法为一次性缴纳。也就是说需要支付36个月的保险费,每年的一月支付当年的保险费。

上面说了那么多,无非就是想要告诉大家,这份保险不是买的现成的,而是自己需要的,提交资料经过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才能购买的,这和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的本质相同,不同的是,这份保险对应的财产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而在抵押过程中,被保险人不仅仅是投保人,更是贷款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应的具体金额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不受别人指挥,而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得到赔款之后,可以将保险单对应的现金价值部分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转让债权时,债权人必须要的通知了债务人,不然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过这里所规定的权利,应当仅限于债权,并不包括物权,也不包括类似于本案的这种人身保险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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