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排污费如何缴纳?
在2018年7月,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排污许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54号)对原环保部、财政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收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
(一)明确排污许可收费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三)明确排污许可收费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四)规范排污许可收费的程序;
(五)加强排污许可收费的使用管理。 其中,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了第四条,明确了国家对排污者实施分类调控和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许可申请审批制度等。
同时,新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变化都是为了与《排污许可条例》保持一致。
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共有近30万家重点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截至6月底,全国共发放排污许可证3.9万份,登记管理7万余家。该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版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并尽快实现排污许可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
纳污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不免除排污者治理污染、赔偿损害和其他法律责任。
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有关资料。排污者申报事项在批准的排污口、水量、水质、排放去向等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定后的排污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七日内书面报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水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排污者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排污口等方便采样的位置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排污者按照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而未安装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安装;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量及排污费额。
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集中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