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制度适合什么企业?
“财政部制定,人大审议通过并通过媒体公布”,这个制定程序意味着这份文件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而非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对财务与会计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 作为财会领域的顶级权威,中注协也对这一新政进行了注释,认为其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长远发展。
事实上,新准则对于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方面的要求都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即企业需要更多地主动将内部信息对外披露,以利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过去及未来的状况进行评价。
从目前的披露规定来看,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央企、国企都将在该准则的范畴之内,而对于小额融资和小额交易的企业则不在新准则的覆盖范围之中。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着一定的趋同,所以这些企业也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和要求,做好财务报告的相关工作。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新准则的施行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财务报告披露了,企业仍然受到现有法律、法规和业务模式的制约。
比如,企业在进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时就不能随意选择形式,而是应遵循相关性原则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同样,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新准则也给出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原先某些可以根据主观意愿进行调整的操作失去了空间。
不过,新准则也留给了企业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比如,对于首次执行日是否存在尚未确认的追溯调整事项,企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是否应当执行追溯调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