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公告分红后什么时候实施?
分红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股东大会决议,是分红的前提条件。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指示”;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则规定:“董事会依据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分配预案”,因此,尽管我国《证券法》未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股东大会必须审议的事项,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上市公司的分配预案仍应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董事会通过方案并公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还要将方案的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如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董事会就该异议内容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股权激励计划与具体的分红方案的期限应当是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提案日至审议该项议案的前一天之间。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还特别规定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利:“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意见未获通过的,应当详见披露相关会议文件。股东大会就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议题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为配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实施,证监会在其最近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和监管规则中对上市公司年度分红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做了专门的要求。例如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指出: “1.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4)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实际情况与本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决定情况; (5)前两年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和每股现金分红额;近三年内及上一会计年度每年现金分红金额及其占当年净利润比例;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现金分红规划和上一年度的实际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