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婚假是几天?
《劳动法》没有对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地方各单位在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时,会对婚假作适当安排。 那么目前各地婚假是多少天呢? 我们来看几则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婚假的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4个月。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如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七天; (二)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女孩家庭,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确有困难的,可随诊,其检查费、诊疗费、药费免交。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外,增加迟婚假一个月,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半个月。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孕产期女职工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休息时间和每周不少于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从事连续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合理延长其休息时间和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同时,《江苏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述规定只是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的婚假和产假待遇,并不包含特殊情况的“晚婚”“晚育”情形。
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者带薪休年假制度贯彻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6号),只要满足“累计工作满一年”的条件,无论是否“满龄”,都可以享有带薪年假。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薪酬,只要是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达到法定年龄,就应依法享有各项假期。所以即使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并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