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面是什么意思?
现如今一些名字带重庆的城市,大家都了解是中国的4个直辖市之一,同时也是中国的西部中心,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国内新一线城市之一,另外重庆还是中国的中西部最大的航空港。
除了这些大家都知道的重庆方面的信息之外,大家对于重庆方面就没有多少了解的了,那么今日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究竟什么是重庆方面,重庆方面包含了哪些内容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主要是依照处罚的种类来进行分类的,而按照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来分的话,可以分为事前的处罚程序,事后的处罚程序,以及对物或者其他行为的处罚等等。而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的话,行政执行措施包括直接的强制性和间接的强制性,而相对人对行政执行措施是不可以对抗的,这就是两者的最大的区别,当然具体的重庆市的行政执行措施方面咱们以后会在文中详细的讲解。而今天主要是给大家讲解的重庆方面的行政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我国对行政案件有一个先行告知程序,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而这个告知以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是属于一个行政方面的和解或者是行政调解的程序,当然这种和解或者调解的前提是,有关行政机关一方未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相关当事人是不得再提起行政和解和行政调解的请求。
而除了这个之外,有关行政执行和解和行政调解的适用情形,是在有关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当事人有协商解决纠纷,以求双方都能满意的机会。而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是不得主动提起行政赔偿或补偿的请求的,除非是在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行政决定被确认违法之后,有关的行政机关是应当根据自己的评估,以及过错责任的承担情节,适当的考虑对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赔偿,这种赔偿法律是没有相应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关行政机关(包括职能部门和作出案件的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责任评估等情况,酌情决定给予赔偿的金额。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是没有对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所以行政补偿案件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执行权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限制或损害的补偿。而关于行政补偿的案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其补偿的范围是规定的非常模糊的,而补偿的标准和方式更是没有相应有规定。
最后,关于行政执行和解和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个行政执行和解和调解虽然是在有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个协商过程,但是由于这个协商的过程的结果会减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的秩序,所以如果有关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这个行政执行和解和调解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