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会倒闭吗?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内基金会、基金会代理机构是完全不允许倒闭的; 那么作为基金公司的子公司,公募基金更是不能存在财务亏损的情况,所以严格来说,基金公司也是不能“倒闭”的(这里说的倒闭是财务上的倒闭,而不是法人资格注销)…… 当然,如果因为投资失误或者其他意外导致公司出现巨额损失,且无法挽回的话,确实可以理解为“基金公司倒闭了”,但这种情况发生几率非常小,而且即使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也不会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 不过,虽然基金公司在法律上不允许破产,但却可以选择“清算”。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8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或出现依法应当终止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实施清算程序,依法终止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所以基金清算其实是指当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无法履行规定义务时的强制终结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基金清算启动,基金管理人不仅必须停止经营,而且还必须清偿债务并进行财产清算。 如果说破产保护给了基金公司一个“兜底”的话,那么基金清算则是为了基金的平稳运行而设置的另一道屏障。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目前的规定,基金公司只能经营一种类型的产品,即公募基金。但是,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这一限制条件也可能会放开,届时基金公司不仅可以从事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也可以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形式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风险投资业务。
基金公司可能倒闭,需要依法进行合并或者依法解散,并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债券;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终止等事宜,由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则参与基金的民主决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出现异常或者重大风险时,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当通过互相监督和核查等方式,互相提供必要协助。